消防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監管規程
1.職責:
(1)治理處依據“供方治理”確定消防設備設備維護保護分包方,并對分包方的日常維修保護任務施行跟蹤反省。
(2)治理處擔任抵消防設備設備維護保護日常治理和反省審核。
2.公共消防設備系統日常治理:
(1)每月應對報警節制系統進行試運轉顯示反省(包羅分區顯示盤),若有不顯示及不克不及消弭等應實時處置,并做好運轉記載。
(2)治理處對分包局部的日常維修保護任務的跟蹤反省,依照與分包方簽署的“消防設備維修保護合同”執行。
(3)治理處應按各級職責治理好所轄區域的公共消防設備設備,含:火警主動報警系統(含聯動柜)、火警主動滅火系統、主動氣體統、防排煙系統、消火栓系統、水泵連系器、消防水泵及水池、分散指示標記和變亂應急照明、防火門、防火卷簾、消防應急播送及消防德律風等。